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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与印刷品界定时要注意什么?

  第一,在邮政服务产品类型划分上,区分信函与印刷品应把握信息递送是否具有特定目的。一般而言,具有特定递送对象的实物信息载体属于信函,例如:书信、公文、通知、合同、报表(空白报表除外)、单据、账单、票证、证件等,而不论其形成方式。换言之,无论以书写还是打印、复印、影印、印刷等方式形成的具有特定递送对象的实物信息载体,都应属于信函准寄范围。反之,以不特定多数人为信息递送对象的实物信息载体则属于印刷品准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在邮政市场秩序规制的语境中,对信函的信息递送特定目的性理解更为宽泛。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之外,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都应作为信函。

  第二,邮政企业收寄环节,区分信函与印刷品还得考虑交易习惯,不可过于机械地理解规章制度。例如,单独递送带有红章(财务专用章、单位公章)的征订单应作为信函收寄;但是在期刊中带有红章与该期刊相关的征订单宜作印刷品收寄。在书籍、报纸、期刊中夹带通信性质的物品应作信函收寄,但如果在书籍、报纸、期刊扉页或者其他位置书写题词、标注、删改符号则宜作印刷品收寄。投交于出版社、编辑部等的稿件,从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角度也宜作为印刷品收寄。

  第三,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根据《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精神,对于以数字代码方式存储图文声像等信息的电子介质也应作为信函收寄,例如:存储有信息内容的集成电路卡(信用卡、储值卡等)。据了解,实践中收寄的银行信用卡均按挂号信函收寄,相关规章制度应对此补充完善。

  有关部门在修订《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时,应根据《邮政法》第八十四条、“邮政业术语”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函件细则》、我国台湾地区《邮政业务规则》,对信函、印刷品准寄范围的具体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在从正面进行具体列示的同时,也要将不属于信函、印刷品准寄范围的情形从反面加以排除。这样既可以使信函与印刷品的界定更加具体、明确,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方便一线员工的实际操作;还可以澄清实践中一些不同认识,从而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