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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保养菩提子佛珠?

  菩提也有很多品种,比如说长在天台山上的菩提,叫做天山菩提。这种菩提的质地硬度很高,佩戴很长时间都如同新的一样,色泽光润。一开始佩戴的时候菩提子佛珠呈淡黄色,随着时间的变化颜色会越来越深,变成深红色或者黑色,也是最优质的菩提子佛珠。

  经书上有记载,拨年菩提子佛珠诵经是功德无量的,可见此珠在佛教之中的地位和神奇。

  任何饰品在日常佩戴中都可能产生磨损,从而减少饰品的寿命,那么菩提子佛珠手链该如何保养呢?菩提子的保养方法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菩提子佛珠手链保养注意经常拨动

  菩提子佛珠是佛教的专用佛珠,通常都是很有灵性的,因此我们在佩戴的过程中应该多盘玩,多拨动不仅可以增添佩戴菩提子佛珠的乐趣,还能够起到很好的保养作用,让其产生包浆会更加润泽。

  2、菩提子佛珠保养注意远离潮湿环境

  由于菩提子佛珠属于生长在高原上植物,很容易在潮湿环境下霉变,通常情况下受潮都会产生异味,使菩提子佛珠涨开破裂。因此,在佩戴菩提子佛珠的时候千万不要沾水,尤其不能将其浸泡在水中。如果不小心沾水,也应立即拭干,进行晾晒。这也是菩提子佛珠在佩戴过程中最该注意的地方。

  3、菩提子佛珠保养注意不要长期封存

  我们戴过檀木佛珠的人都知道为了更好的保养檀木佛珠,我们在不戴的情况下都会进行封存。然而菩提子佛珠则不同,主要因为菩提子佛珠属于植物果实,因此长时间不接触空气容易出现霉变,产生异味。因此,菩提子佛珠在存放的过程中应注意通风,以免霉变发出异味。

  4、菩提子佛珠保养注意不要阳光直射

  菩提子佛珠原本是植物的果实,因此如果在阳光的直射下暴晒,很可能会产生爆裂,这也受热膨胀的原理。当然,是可以正常在阳光下佩戴,只是不要被阳光直射太久。

  5、菩提子佛珠保养注意保持滋润

  菩提子佛珠也像人一样应该在冬季多进行保养和滋润,因为冬季的时候天气干燥寒冷,菩提子佛珠也会受到天气的影响而产生破裂情况,主要是受室内外温差太大关系。我们应该在菩提子佛珠表面涂抹一些天然植物油脂,如橄榄油等。能够起到滋润和保养效果。

  1、北京市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

  为保障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市自2001年起,对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2015年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是: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由目前的月人均3370元调整为3702元,人均增加332元,增幅9.9%。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目前的月人均1757元调整为1917元,人均增加160元,增幅9.1%。此二项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3月底前将发放到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231.5元的,调整到323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85.2元的,调整到258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938.9元的,调整到1938.9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2、上海市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10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4910元/月、致残二级4630元/月、致残三级4360元/月、致残四级4090元/月。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1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73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1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640元/月。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5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

  更多详细的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下面为大家介绍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按什么标准享受?